今日导读:在1815年以前,德国境内有150个小邦国;1815年,英、俄、奥、普等欧洲国家在维也纳召开国际会议,决定建立一个“德意志联邦”,把150个邦国变为34个邦国和4个自由市。
在1815年以前,德国境内有150个小邦国;1815年,英、俄、奥、普等欧洲国家在维也纳召开国际会议,决定建立一个“德意志联邦”,把150个邦国变为34个邦国和4个自由市。联邦各国在政治上、外交上都有独立性。每个邦国都有其独立的财政制度和关税制度。从汉堡到奥地利或从柏林到瑞士,要经过10个邦国,纳10道关税,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和生产的发展。1834年,以普鲁士为首的17个邦国组成了关税同盟,后来其他的邦国也相继加入。在关税同盟内部,各邦国间的关税一律撤除,货币和度量衡也得到统一,对外开始实行统一的关税。
关税同盟成立初期,对外关税税率较低,对制成品实行比较低的保护关税,对原材料进口实行减税或免税。在同盟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对国际贸易政策的态度大不相同。在东北部,这里的地主阶级有大量的粮食需要出口,所用的农业机械需要进口,一般主张自由贸易,因此是自由贸易政策的拥护者。南部及普鲁士的制造业者,因为当时德国的制造业比较落后,保护可以避免进口品的竞争,因此主张实行保护贸易。
品牌营销中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的评价
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是对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修正。他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提出,是保护贸易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在德国工业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保护贸易理论的影响下,德国于1843年和1846年两次提高关税,有效地保护了德国工业的发展。李斯特的这一学说,为当今发展中国家如何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自己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的提出在国际贸易理论史上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指导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生产力、实行经济自卫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当代,我们对其需要批判地加以借鉴。根据自己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状况来独立自主地确定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水平。考虑到经济发展所处的国际环境,当代发展中国家如果需要实行贸易保护,只能采取适度保护。所谓适度保护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保护对象的范围要适度;二是保护的水平要适度;三是保护的期限要适度。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对其他国家比较重要,如果保护期过长,不仅其他国家不会答应,而且被保护对象也许会因为一味地依赖保护,在没有成长起来之前就已变为夕阳产业了。
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的局限性表现在:
一是对生产力的概念的理解是错误的。李斯特认为,“基督教、一夫一妻制,奴隶制与封建领地的取消,王位的继承,印刷、报纸、邮政、货币、计量、历法、钟表、警察等事物、制度的发明,自由保有不动产原则的实行,交通工具的采用——这些都是生产力增长的丰富源泉” 。从中可以看出,他对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是十分混乱和错误的,没有揭示出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没有揭示出物质生产本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决定性因素这一根本原理。
二是他将经济部门作为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这实际上是把社会历史的发展归结为国民经济部门的变迁,而抛开了生产关系这一根本因素,因此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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